美国刑法将举证的责任放在检察官身上。
为了收集足够证据,美国执法部门经常故意设计圈套,或派出便衣探员,或通过卧底和线民进行钓鱼行动。
“钓鱼执法”对于美国司法人员来说可谓是一个屡试不爽的利器。
例如,在调查色情风化案件中,美国一些州的警方会让打扮性感、穿着超短裙的便衣女警扮作风尘女子,在街边走动,让有意找乐的驾车人士过来询价。
一旦男士谈妥****的价钱,埋伏一旁的逮捕小组就展开行动,将询价的男士以**罪逮捕。
警方还会在高档旅馆租下两间房间,然后打电话将一些在网上声称提供****的女子约到旅馆,当女子进入旅馆房间向便衣探员收取服务费或开始脱衣时,在另一个房间埋伏的逮捕小组就会展开行动,以**罪逮捕女子。
这些都是美国警方惯用的计量,而愚蠢的美国人民偏偏不长记性。
曾经有一个真实案例让候得志记忆犹新。
高谭市一名进口商从外国进口大批假冒电子货品,遭到联邦调查局逮捕,面临仿冒商标罪指控,刑期可长达10年,并会被吊销绿卡。
为了减轻罪责,这名印度裔进口商同意与检方合作担任污点证人,依然照常与外国的工厂保持生意往来,并在几个月后将一名扮作商人的联邦探员带到这个国家参加会展,介绍给多家厂商。
在取得信任后,美国卧底探员提出一些非法商品采购单,许多厂家明知非法,却急于做生意而接单。
在美国检方认为收集到足够证据而可以起诉后,卧底探员发函给调查对象,邀请他们来美洽谈更大宗的生意。被蒙在鼓里的外国厂商一下飞机就被逮捕,直到出庭时,才发现与自己做了一两年生意的美国贸易公司竟然是“钓鱼”机构。
美国刑法虽然有一个“引诱犯罪”的辩护理由,规定政府人员不得向无辜的民众注入犯罪的意图,或故意引诱清白人士去犯罪。
要证实政府是引诱犯罪,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实两点:第一,政府引诱犯罪行为的发生;第二,被告在犯案前没有任何犯罪的意图或倾向。
大量判例显示,被告很容易证实第一点,但往往会败在第二点。
美国陪审员不相信被告没有任何犯罪倾向。举例而言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宗判例中裁定,当卧底探员告诉被告有机会出售一批白粉赚钱时,被告马上同意,这一举动证实了被告已有犯罪倾向。
这也就说明,只要执法人员能够证实其未故意引诱他人犯罪,而只是向调查对象提供犯罪的机会,法官都会裁定“钓鱼行为”是不违法的。
所以,虽然美国刑法提供“引诱犯罪”作为辩护理由,但大部分联邦案件都会裁决执法部门的“钓鱼”行动合法而裁定被告有罪。
因而,也有美国媒体指出,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所谓“引诱犯罪”的辩护理由是聋子耳朵,虚设而已。
这也就导致了“钓鱼执法”成为了美国司法工作人员常用的一个手段,且基本不用承担任何风险。